时间:2017/8/3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儿子借钱

却由父亲代笔写借条给对方

在儿子迟迟不还钱的情况下

作为“代笔人”的父亲

到底应不应该承担债务连带责任呢

日前

丰顺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此类案件

法院认为

父亲无需为儿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父亲

丰顺的小罗在深圳经营一家百货商店,因商店资金周转需要他于年向亲戚小辉借20万元应急。由于人在深圳,小罗和小辉商定由小罗父亲老罗代写借条,因此小辉拿到的“条据”写明借款人为小罗,代笔人为老罗。

不久后,小辉向小罗商店的银行账户汇入20万元。后来,小罗共支付了利息5万元给小辉,其余欠款却迟迟未还。今年2月,小辉将小罗和老罗一并起诉至丰顺县人民法院,要求小罗返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从年8月23日至起诉时的利息元,起诉后的利息按月息1%计至清偿日止),并要求老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丰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小辉提交的银行电汇凭证可认定被告小罗收到原告的汇款20万元,结合被告老罗出具的“条据”印证了借款的数额、约定了利率,且借款人落款为小罗,因此原告小辉与被告小罗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

然而,在“条据”中老罗签名注明“代笔”,他既非借款人也非担保人,不能确定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原告小辉要求被告老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小罗向原告小辉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相应利息,驳回原告小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借条要由本人亲自书写

借条相当于是一份民间借贷的书面协议,如由他人代写借条,将会引发后患。代笔人不是借款人,若没有明确表明自己承担担保责任时,跟担保人也不同,在借款人不还钱的情况下,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借款人未在代写的借条上签名、盖章或按手印,若有官司纠纷,借款人不承认借款,若无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法官也很难认定。

因此,法官提醒,借贷双方当事人最好由自己亲笔书写借条,同时要注意双方名字跟身份证、户口本的是否一致,在万不得已需要由他人代写借条的,注意落款名字也要至少由双方亲笔签名。若无法保证亲笔签名,又想让借条作为打官司时的证据,出借人应尽量请借款人出示其他证件作为抵押,如借款人的房产证或机动车行驶证等其他跟本金等值的物品作为抵押,并拟好抵押的理由,以获得更多有利于出借人的证据。

来源:梅州日报民生一线

记者:严海苑

通讯员:廖晓敏易海艳

编辑: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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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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